原本是外卖平台方为了扩大用户群而推出的“首单立减”,在网络上,却成为一些人的牟利工具。近日,北京青年报记者调查发现,通过淘宝、QQ群等途径,花费数元购买“新用户资质”,就可以通过全新账户下单,获得外卖平台的首单减免优惠,全程不超过10分钟,且早已形成了一套完整的产业链。
对此,有法律界人士指出,如果商家获取注册号码的来源不合法,或未经当事人同意便采取出售行为从中获利,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。而在商家非法获取、使用信息的情况下,购买者花钱购买此类“新用户减免”优惠可能属于不当得利。
事件
“外卖首单减免”可暗箱操作?
“新用户立减16元”、“新用户下单立减20元”……在各大外卖平台上,这些原本为了招揽用户注册使用而提供的优惠,却被一些人悄悄“盯上”。近日,北青报记者在贴吧、QQ以及淘宝网站上发现,一部分淘宝商家及个人公开出售“新用户立减”优惠,并出示了详细的操作流程。
北青报记者注意到,早在去年就有市民反映,曾在淘宝平台上发现过不少商家售卖“首单优惠”的折扣券和优惠券。王希(化名)回忆称,去年5月曾花了6.49元在淘宝上购买了这类优惠券,随后客服提供了一个新的手机号注册的账号。王希登录的时候需要输入手机验证码,客服会在规定的几十秒内发来验证码帮助她完成登录。“账号登录成功后,我就发现自己成了新用户,点餐时可以享受首单优惠。”
王希称第一次购买饿了么首单优惠券的体验并不好,“商家第一次拒接订单,按照之前的约定就无法退款。后来我又交了一次钱再问客服要了一次新账号的验证码才完成订餐,价格整体算下来只比用自己账号点餐便宜2元钱”。
这类钻外卖平台“空子”的现象并不少见。北青报记者随机在淘宝中检索“外卖首单”等关键词,就会发现有数十名商家出售“外卖首单代下”服务,这类服务涵盖多家平台,售价在1元至12.88元不等。
商家在介绍中提醒称,购买这项服务不需要是未注册的“新用户”,老用户付完款后,商家会提供未注册过外卖平台的手机号码,即“白号”供买家下单,从而享受“新用户立减”优惠,或者商家可以为用户直接“代下”订单。
体验
10分钟即可完成“首单代下”
北青报记者看到,在与淘宝网上的商家简单沟通后,对方通常会提供QQ群,邀请买家进群详聊。
北青报记者随机添加了一个“外卖交流群”,观察到群内已有200多名来自全国各地的点单用户。群公告显示,该群“接饿了么首单,‘新用户减免15元’的收费9元,减免20元的收费12元”,同时,买家还需支付订单的“实付金额”。
北青报记者加入该群后不久,其中一名管理员在群里提醒称“要下单私聊管理员,请不要在群里问”,随后,该管理员单独开启对话框联系记者。
管理员告诉北青报记者,如果要购买“新用户减免”服务,先发送自己的城市名、地址,把自己想要点的餐下单后截图给管理员看。随后,北青报记者在饿了么平台找了一家“首单减免20元”的商家,点了一份23元的外卖,并将菜单截图发了过去。约5分钟后,该管理员称已经下单,“算上送餐费5元一共28元,这单减完20元是8元,手续费是12元,再减一个送餐优惠4元,你付我16元就可以。”北青报记者按照管理员提供的支付宝账号,转账16元后,对方提醒称已“完成下单”。
随后,管理员提醒称,要给商家打电话将管理员预留的取餐电话更改成自己的手机号码。整个操作流程不到10分钟,北青报记者计算了一下,购买服务后,比原先的订单节省12元。约半小时后,北青报记者接到了配送员的电话并拿到了外卖。
观点
商家或侵犯他人信息安全
对于买卖“新用户立减”优惠券一事,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韩骁律师指出,淘宝商家出售号码给购买者,购买者在外卖平台中以“新用户”身份进行购买消费,“因为外卖平台本身有相关的‘新用户减免’政策,购买者也的确使用‘新用户’身份享受相关优惠,这符合平台的相关规定,并不涉及侵犯平台的权益”。
但韩骁表示,淘宝商家获取号码的来源合法性需要关注。他指出,如果商家是通过合法途径获取该种号码,并且经过了当事人的同意出售号码,那么这种行为是合法的。“如果商家获取号码的来源不合法,或未经当事人同意便采取出售行为从中获利,便要承担相应的责任”。韩骁举例称,例如商家是在其工作过程中获取该号码,根据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相关规定,“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,不得泄露、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;如果商家未经当事人同意,使用信息不当,侵犯他人信息安全权,应对号码持有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,并可能面临工商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”。
韩骁补充道,在商家非法获取、使用信息的情况下,购买者花钱购买此类“新用户减免”优惠可能属于不当得利。《民法通则》第九十二条规定:“没有合法根据,取得不当利益,造成他人损失的,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。”当商家获取、使用信息不合法的情况下,购买者借用“新用户”身份获取的利益没有合法根据;而“新用户”的使用优惠只有一次,号码合法持有者使用时就不能再享受该优惠,受到了相应损失;所以购买者属于不当得利,应将所得利益返还给号码持有者。
文/本报记者 张雅 张香梅 线索提供/朱女士